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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2001********,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半山一品附近,撬烂被害人邵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小汽车(车牌桂D****8)的车窗并实施盗窃,盗得现金若干。

2、2020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去到梧州市长洲区新龙饭店附近,撬烂被害人江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小汽车(车牌粤T****0)的车窗并实施盗窃,但没有盗得财物。

3、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去到梧州市长洲区两广市场A区停车场,先后撬烂被害人宁某某、罗某某停放于此的小汽车(车牌分别为桂D****8、桂D****0)的车窗扣或车窗并实施盗窃,盗得物品若干。

4、2020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高旺村九组路口,撬烂被害人覃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小汽车(车牌桂D****8)的车窗并实施盗窃,但没有盗得财物。随后,蒙某某又撬烂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小汽车(车牌粤G****1)的车窗,盗走足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4431元)。

5、2020年9月24日凌晨, 被告人蒙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高旺村六组5号附近,撬烂被害人钟某某停放于此的小汽车(车牌桂D****3)的车窗,盗走黑色男式挎包、白色女式手提包各一只(内共有现金5000余元),但被被害人发现并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哲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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