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户籍住址港南区**镇**村**屯**号,现租住贵港市港北区**路和**小区**幢**单元**号。因本案盗窃,于2020年8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期限从同月19日到同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蒙某某骑电动车到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狮岭路畜牧公司看是否有合适的房子出租,发现傅某某停放在该公司大院停车棚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五星钻豹牌二轮电动车未拔钥匙,便将该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上述被盗电动车缴获并发还傅某某。2020年9月16日,傅某某对被告人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涛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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