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 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1日19时某某,被告人蒙某某窜至永康市**镇**村综合市场**号门口,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瓶车盗走。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蒙某某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窜至永康市**镇**村**路**号门口,将被害人童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盗走。
3、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蒙某某窜至永康市**镇**公司附近的**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盗走。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蒙某某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童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邵晓林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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