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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924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96********,壮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号。2016年12月2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7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至本市**镇**村**区一新建房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后两人从该新建房五楼阳台翻入隔壁被害人钟某某的家中,并在钟某某家中顶楼睡觉。同日11时许,被告人蒙某某睡醒后至钟某某家中二楼房间,窃取铂金钻戒1只、硬壳中华香烟2包,被被害人钟某某等发现并在屋内被抓获。经认定,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090元。

被告人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表、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 青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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