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Z301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 1973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73********,苗族,小学文化,木工工人,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村**组。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都匀市公安局2019年10月5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4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4日、2020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8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受害人广某甲位于都匀市毛尖镇摆桑村六组旧房改造做木工期间,因需要木板,到广某甲寄宿在其堂兄弟广某乙的住宅二楼卧室拆卸床板,在搬动被褥过程中,将广某甲存放在被褥里的360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现金现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图片说明、户籍信息;2.被害人广某甲的陈述;3.证人广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和被盗赃款已追回并返还受害人的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且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启武
检察官助理:刘洋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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