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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等人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49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镇**村**号。

被告人蒙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94********,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镇**村**号。

被告人蒙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掌布镇新坪村上莫一组34号。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开始,被告人蒙某甲、被告人蒙某丙、被告人蒙某乙合作进行介绍卖淫活动,蒙某丙负责接送卖淫女,蒙某乙负责通过用网络聊天软件聊天寻找嫖客,蒙某甲负责安排卖淫女以及记账分钱。蒙某乙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联系嫖客,并跟嫖客商定好价格后,将信息告知蒙某甲,蒙某甲安排卖淫女,并把卖淫具体地点告知卖淫女的接送司机蒙某丙,由接送司机蒙某丙开小车(车牌号:桂J2M****)把卖淫女拉到指定卖淫酒店后实施卖淫交易,交易后再由蒙某丙把卖淫女接回,卖淫女结束卖淫交易后一般把获得的嫖资与蒙某甲等人平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蒙某乙在网上聊天软件成功招嫖到两名嫖客,蒙某乙通知蒙某甲,蒙某甲安排两名卖淫女郑某某、杨某某去卖淫,蒙某丙开小车接送卖淫女到松岗**酒店卖淫,后卖淫女郑某某和杨某某到松岗**酒店***6房和**0房分别与许某某和陈某某嫖宿。结束后,卖淫女郑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500元,后将嫖资中的人民币300元转给蒙某甲。卖淫女杨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800元,后把嫖资中的人民币450元转给蒙某甲。 

2020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蒙某甲手下的其他聊手从网上招到一名嫖客周某某,通知蒙某甲安排卖淫女,蒙某甲安排卖淫女杨某某去卖淫,蒙某甲让蒙某丙接送卖淫女杨某某到松岗**酒店附近的**旅馆去卖淫,后杨某某到**旅馆**房某乙卖淫活动。卖淫结束后,卖淫女杨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400元,后将嫖资中的人民币200元转给蒙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卖淫牵线搭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甲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丙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乙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华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 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手机、车辆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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