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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89********,瑶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住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罚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村民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认识被告人蒙某某,并与蒙某某谈婚交友。从当月次日起至3月初,被告人蒙某某便通过打电话和手机微信的方式与被害人潘某某聊天,聊天中假称其父亲因车祸在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急需用钱为由,问潘某某借钱,并谎称等其父亲出院后其就还钱给被害人潘某某。被害人潘某某闻知被告人蒙某某虚构的其父亲住院急需救治费用的情况后,信以为真,便通过手机微信先后转了八笔款项共计102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蒙某某。同年3月5日,被害人潘某某发现被骗后,遂向被告人蒙某某提出归还被骗钱财的要求,被告人蒙某某听后便将被害人潘某某的微信删除,不再与被害人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伪造事实,以谈婚交友为名,通过手机微信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俊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壹册共127页、起诉意见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被告人蒙某某审查起诉阶段审讯笔录1份;

7.涉案物证手机1部及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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