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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蒙某某,曾用名“杨桃书”,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2848,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2011年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份,丰城市曲江镇巷里村管某甲经本村的管某乙牵线并通过贵州的杨某甲(化名:“龙某甲”,已判刑)和杨再坤(已判刑)介绍一个冒充龙某乙(真实身份不详,在逃)的女子给管某甲。后管某甲把龙某乙带回家里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6月初,龙某乙对管某甲讲有个表妹也想嫁到曲江镇来,问下有没有男孩子。管某甲把此事告诉自己的房侄管某丙,管某丙听后便同意了。后龙某乙说她娘生病了,要过去看看,并顺便带管某丙过去。6月11日,管某甲、管某丙和龙某乙从丰城坐火车到贵州的黎平县城,在白云宾馆住下后,龙某乙便打电话到被告人蒙某某(冒充杨桃书的身份),蒙某某来到旅社后,与管某丙见面后单独谈了一会后,管某丙和蒙某某都表示同意。晚上龙某乙便打了一个电话到杨某甲,并把这件事告诉了杨某甲,还要杨某甲过去走一趟。第二天,杨某甲来到龙某乙他们住的旅社,到达的时候龙某乙叫杨某甲为爸爸,杨某甲也应了。然后,龙某乙和蒙某某单独找到了杨某甲讲:她们自己不好讲价钱,要杨某甲帮忙讲一下价钱,杨某甲也答应了,并对管某丙说:“女方出嫁要做酒,做酒的钱要男方出”。最后与男方谈成了22999元钱的彩礼。第三天,龙某乙又打电话到杨某甲讲,男方要去女方家里走一趟,你带的男方去榕江县平永镇阶你村的一户人家里,那里会有杨某丙在等,等下向男方介绍说杨某丙就是蒙某某的叔父,事成之后会给你一千元的辛苦费。于是杨某甲就带的管某丙前往阶你村,见到杨某丙时,杨某甲按蒙某某讲的把杨某丙介绍到管某丙,后又叫了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来,并介绍说是他老婆。吃过晚饭后几个人便坐车回黎平县城。第四天,管某丙家把彩礼钱汇了过去,管某丙便把蒙某某带回丰城,6月17日蒙某某以杨桃书的虚假身份和管某丙在丰城市曲江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蒙某某于2008年7月份逃跑。

2008年7月6日,管某丁的嫂嫂找到管某丙,要管某丙帮本村的管某丁到贵州找个老婆,但管某丙没有答应,却被其老婆被告人蒙某某听到这件事。蒙某某就讲她可以打电话问下,管某丁的嫂嫂便拿了一张管某丁的相片给蒙某某,到了晚上管某丁及其嫂嫂又来蒙某某家,蒙某某就打了一个电话到杨某甲,结果问到有女孩子。2008年7月7日晚,蒙某某、管某丙、管某丁、杨某丁(身份不详,在逃)四人到达贵州的黎平县城白云宾馆住下,然后蒙某某就找来了一个叫潘某某(真实身份不详,在逃)的女子与管某丁见面,双方见面后都觉得满意。后蒙某某就打电话叫来了杨某甲,并当场称杨某甲“姨爷”,是女方的介绍人。几个人在一起吃完晚饭后,杨某甲谎称晚上会去见潘某某的家人,征求潘某某家人的意见。第二天,杨某甲在没有去女方家的情况下来到招待所,跟管某丁他们讲,昨晚他已到女方家里把情况跟她父母讲了,她父母讲只要女孩子没有意见,就没有什么讲的,所有的事情都由他作主,并说有什么事情他可以担保。然后杨某甲又讲,女方家要24000元彩礼和8000元介绍费,共3.2万元。谈好后管某丁就叫家里人汇了3.2万元过去,并签了协议。2008年7月10日,管某丙、管某丁和潘某某三人就回丰城了,管某丁和潘某某于2008年7月15日在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潘某某于同年8月8日逃跑。

2008年7月初,管某戊母亲到管某丙家,想帮自己离了婚的儿子找个老婆,但被告人蒙某某去贵州娘家赶庙会去了。过了几天,蒙某某从贵州打电话回来,说在那边找到了一个女子,于是7月23日管某戊和管某丙便坐车赶到了贵州黎平,与蒙某某见了面,并在黎平的白云宾馆住下。然后,蒙某某就打电话到杨某丁,在下午四时左右,杨某丁带了个叫滚某某(真实身份不详,在逃)的女孩子来见面,见面后蒙某某就叫双方拿出户口本和身份证来给对方看,看了之后,要他们单独谈了一会。谈完后就问他们双方是否满意,他们俩人都讲满意,然后杨某丁打了个电话到杨某甲讲,带了个江西丰城的男子到这里娶老婆,现在正在谈,你过来一下。接完电话后,杨某甲就赶到白云宾馆,并与杨某丁、蒙某某、管某丙、管某戊、滚某某见了面。见面后,双方谈了一会就吃饭走了。第二天,杨某甲打电话到杨某丁问:他们双方谈得怎么样,杨某丁讲已经谈好了,你到白云宾馆楼下等,两人见了面。见面时杨某丁带了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来,说这个就是那名女子的父亲,并要杨某甲认到那个男子,还说该男子姓滚,等一下会带的到他家里去看一下,明天还要带江西男子到那个地方去。于是该男子带得杨某甲到黎平县城旁的一茶场看了一下,看了一下后又返回了宾馆。第三天,管某戊要杨某甲带得他去滚某某家,于是杨某甲按照杨某丁的安排带的管某戊到那个茶场旁的男子家中看了一下就回来了。回到宾馆后杨某甲说讲:女方的父亲要22000元的彩礼,我要8000元的介绍费,蒙某某在旁边也讲,我也要4000元介绍费。于是双方谈成彩礼加媒钱共3万元,谈好并吃晚饭后就都散了。第四天,六个人又聚集到白云宾馆,管某戊到银行取了3万元交给了杨某甲。杨某丁、管某戊、滚某某、管某丙四人坐车回丰城,滚某某与管某戊办理了结婚手续。滚某某在8月初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管某丙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蒙某某及同案犯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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