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6197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路*巷*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4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6日被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8年5月1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5日13时许, 150*****364的手机号码使用人假冒是被害人孟某某的领导方某某,通过手机短信要求孟某某帮忙向账号62170*******28转账人民币9万元。孟某某转账后联系方某某发现被骗即报警。
2018年1月5日14时至15时,被告人蒙某某在明知所取钱款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使用接收诈骗款的卡号为62170**********28的银行卡于当日14时25分至14时27分在宾阳县南分宾工业品市场丽阳天下小区自动柜员机分4次取出20000元;使用卡号为6228**********74的银行卡于当日14时47分至15时15分分12次取出19800元;使用卡号为623052********71的银行卡于当日14时48分在宾阳城南支行被取出100元,于当日15时06分至15时10分分10次在宾阳县商贸城社区中段自动柜员机取出19700元;使用卡号为6228*******74的银行卡于当日14时30分在宾阳城南支行取出100元;卡号为62176********88的银行卡于当日14时28分至14时53分在宾阳县南分宾工业品市场丽阳天下小区自动柜员机分12次取出19900元;使用尾号8710的银行卡于当日15时36分在宾阳县卢圩镇枫江街216号自动柜员机取出100元;于16时10分至16时14分在广西南宁宾阳卢圩营业所自动柜员机分9次取出9100元;共计8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明知是诈骗所得财物仍帮助取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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