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蒙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3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临汾市隰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蒙某某通过其女朋友李某甲先后认识了被害人杜某某、刘某某、段某某,蒙某某慌称可以帮她们投资电子货币,并保证保本赚钱。蒙某某收到杜某某、刘某某、段某某投资款转账后并没有用于投资,而私下肆意挥霍,至2019年5月31日,杜某某、刘某某、段某某都没有收到本金及收益并联系不上蒙某某,于是报案。具体作案如下:
一、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被害人杜某某被骗后在其位于本市南城区**小区的住处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形式转了共247000元到蒙某某的账户上、转了119900元到李某甲的账户上。
二、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1月31日期间,被害人刘某某被骗后在李某甲位于本市南城区宏伟路**的住处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形式转了共750000元到蒙某某的账户上、转了222000元到李某甲的账户上。
三、2018年10月12日,被害人段某某被骗后在李某甲位于本市南城区宏伟路**的住处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了共220000元到李某甲的账户上。李某甲当日将220000元转到蒙某某的账户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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