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蒙某某(曾用名某某乙,又名韦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害人查某某和赵某某二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找到梁某某(另案处理),想通过梁某某介绍找到适合的结婚对象。被害人查某某经梁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蒙某某,双方同意交往后,被告人蒙某某要求被害人查某某一同回隆林各族自治县见父母。于是被告人蒙某某和被害人查某某等人一同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在县城的宾馆入住,但被告人蒙某某借故不让被害人查某某到家中见父母。2012年10月30日,被害人查某某将30000元彩礼交给被告人蒙某某,当天下午被告人蒙某某和被害人查某某等人一同乘车打算回查某某老家,到南宁市时蒙某某趁机逃跑。蒙某某分得赃款13000元并于2019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赵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彩香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散页玖张;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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