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49号
被告人蒙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0********,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住儋州市**镇**路**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蒙某某从同案人卢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办理手机卡出售给诈骗人员可以获利。为牟取非法利益,蒙某某于当日与卢某某到联通、移动及电信营业厅,办理号码1560760****、1994328****等6张手机卡后,交给卢某某出售给诈骗人员,蒙某某获利人民币1200元(以下币种同)。现查明手机号码1560760****、1994328****涉及诈骗二名被害人共计52689元,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7日,被害人张某某被他人通过手机号码1560760****,以上门提供性服务为由诈骗共计30050元。
2.2020年1月14日至1月18日,被害人谢某某被他人通过手机号码1994328****,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共计22639元。
2020年4月11日,民警在儋州市**镇**街**号抓获被告人蒙某某,扣押其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手机卡信息、通话清单、微信账单详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号主体查询详情、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单、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张某某、谢某某的陈述,个人说明;
4.同案人卢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与同伙向他人出售手机卡,导致二名被害人被诈骗共计526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超君
书 记 员:王有忠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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