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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苑**号楼**室(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蒙某某于2019年10月期间,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其暂住地,用电脑登陆QQ后查找各种学校的QQ群后申请加入,入群后冒充老师,随机找群内家长私聊,然后虚构“学校开展脑力培训课、口语培训课需要交培训费”等理由,骗得8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287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蒙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无锡市锡山区的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400元。

2.被告人蒙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山东省济宁市的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230元。

3.被告人蒙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江阴市的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980元、钱某某人民币2230元。

4.被告人蒙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山东省济宁市的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980元。

5.被告人蒙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广东省东莞市的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980元。

6.被告人蒙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新疆阿克苏市的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90元。

7.被告人蒙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新疆阿克苏市的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98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已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于某某、殷某某、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东莞市**镇**苑**号楼**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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