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蒙某某用网上购买的QQ号申请加入**英语群内,冒充群内英语老师,以参加英语朗读比赛需要交报名费为由,骗取群内被害人鄢某某、徐某某每人300元,共计600元。
2、同年12月6日,被告人蒙某某用网上购买的QQ号申请加入**群内,冒充老师,以参加英语朗读比赛需要交报名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包某某300元。
3、同年12月8日,被告人蒙某某用网上购买的QQ号申请加入“**朗读群”内,冒充老师,以参加英语朗读比赛需要交报名费为由,骗取群内被害人赵某某300元。
4、同年12月9日,被告人蒙某某用网上购买的QQ号申请加入**群内,冒充老师,以参加英语朗读比赛需要交报名费为由,骗取群内被害人王某甲、撒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吕某某每人300元,共计1500元。
5、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蒙某某用网上购买的QQ号申请加入**班群,冒充群内英语老师,以参加英语朗读比赛需要交报名费为由,骗取群内被害人李锋300元。
6、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蒙某某用网上购买的QQ号申请加入**群内,冒充英语老师,以参加英语朗读比赛需要交报名费为由,骗取群内被害人武某某、李某某、季某某、黄某甲、杨某某、厉某某、倪某某、朱某某、盘某某每人300元,共计2700元。
7、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蒙某某用网上购买的QQ号申请加入**英语群内,冒充群内英语老师,以参加英语朗读比赛需要交报名费为由,骗取群内被害人李某甲300元。
8、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蒙某某用网上购买的QQ号申请加入**英语群内,冒充群内英语老师,以参加英语朗读比赛需要交报名费为由,骗取群内被害人陈某某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交易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武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总金额6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丰进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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