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蒙某某(绰号:特六),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壮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4521241982********,经商,住上林县**镇**街**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上林县看守所。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至4月份间,被告人蒙某某以贩养吸,多次在上林县明亮镇明亮街“**粉店”一楼厨房的一处等地向吸毒人员卢某某、黄某某、秦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蒙某某贩卖200元海洛因给卢某某;
2.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蒙某某贩卖100元海洛因给秦某某;
3.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蒙某某贩卖100元海洛因给黄某某;
4.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蒙某某贩卖100元海洛因给黄某某;
5.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蒙某某贩卖100元海洛因给黄某某。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 蒙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搜查、扣押、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黄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颖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柒册、光盘伍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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