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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蒙某某去到北流市**镇**村**组**岭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K粉”出售给吸毒人员许某某(已被判刑),许某某购得毒品后,驾驶一辆桂BN****号小汽车去到北流市荣镇振**村**组的**山上,并在该车上容留他人吸毒。2020年2月19日9时许,公安民警接报案后前往将许某某等人抓获,并从该车上缴获吸毒工具白色陶瓷碟2个、红包纸1张、面值1元人民币1张、塑料吸管4根以及K粉0.1克。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提取的上述物品中均检验出MDMA、氯胺酮。经检验,许某某的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物证:缴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蒙某某辨认现场笔录、被告人蒙某某与证人许某某相互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冯国亮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蒙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一卷及案卷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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