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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931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21998********,水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贵州省荔波县**甲良镇**甲站村**朋宾组**号,现住慈溪市**镇**村**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蒙某甲在其位于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曙光路44号4室等地的租房内私藏枪支1支及子弹、钢珠若干。2020年3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蒙某甲携带该枪支及子弹16颗、钢珠45颗,至慈溪市附海镇现代农业园区内准备猎捕野生鸟类时,被慈溪市公安局附海派出所巡逻队员查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为96.85焦耳/平方厘米,具有杀伤力。

到案后,被告人蒙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及移交清单、慈溪市人民政府通告等、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胡熊熊、吴某甲游、吴某乙赖、韦某某、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着手实施非法狩猎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蒙某甲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建权

二○二○年九月四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甲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号**室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75********。

2.量刑建议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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