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武宣县**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同日由武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0时许,武宣县公安局民警在武宣县武宣镇洪狮村洪狮小学附近路段对桂G****8的五菱微型客车进行检查时,从该辆车上查获被告人蒙某某持有的自制砂枪一支及铁砂等物,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自制砂枪具有管状器具,能够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罪并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拘役4-5个月,缓刑4-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喜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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