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蒙某某,男,水族,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62********,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04月2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5月26日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被告人蒙某某为防止其位于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办事处南岭村平寨组“务正”坡的养鸡场的鸡被野猫偷吃,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就将两个猎夹安装在“务正”坡养鸡场东北方向直线距离约100米处猎捕野猫,2019年12月26日左右被告人蒙某某发现其中一个猎夹已经不在安装的位置上,第二天下午被告人蒙某某寻找到“务正”坡山下“各来灯”(地名)沟边时发现其失踪的猎夹上夹住一只野猫,当时野猫正在拖拽猎夹走,于是蒙某某用木棍将野猫打死后带回家,蒙某某把野猫剥皮后将野猫肉放入自家冰箱,蒙某某儿子蒙某乙外出务工回家后发现冰箱里有野猫肉,然后邀请其堂兄蒙某甲到其家中一起煮野猫肉吃。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蒙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的野猫属哺乳纲食肉目猫科豹猫,豹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同时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保护物种,豹猫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猎夹、豹猫皮毛)照片;
2.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辨认照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证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蒙某乙、蒙某甲证言;
4.被告人蒙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用猎捕工具铁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属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又无犯罪前科,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薇
二0二0年六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1505****(系被告人儿子蒙某乙电话)。
2.卷宗贰册,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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