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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306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户籍所在地横县**镇**村**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园**小区**栋**单元**房。曾因违法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蒙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者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从陈某某、卢某某、黄某某、韦某甲处进购汽油共计57806元,在南宁市五一路、南宁市邕隆路一村庄内进行销售,牟取利益。2019年8月20日,蒙某某在南宁市五一路销售汽油时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汽油可疑物70升及作案油桶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汽油可疑物是92号汽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韦某甲、农某甲、冯某某、潘某某、韦某乙、梁某甲、韦某丙、欧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农某乙、农某丙、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竣耀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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