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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甲、蒙某乙、卢某某、蒙某丙、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蒙某甲,曾用名蒙习军,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省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委**村**队**号,住址**。2009年9月10日因犯抢劫、抢夺罪被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3月5日被莘县公安局抓获,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莘县新华路104号,3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省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委**村**队**号,住址**。2019年3月5日被莘县公安局抓获,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莘县新华路104号,3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省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村**号,住址**。2019年3月5日被莘县公安局抓获,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莘县新华路104号,3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省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委**村**队**号,住址**。2019年3月5日被莘县公安局抓获,3月8日、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莘县新华路104号,3月10日、4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省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村**队**号,住广西省宾阳县**镇**路**号。2009年5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3月5日被莘县公安局抓获,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莘县新华路104号,3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省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村**队**号,捕前住广西省崇左市龙州县**乡**村**屯。2019年3月5日被莘县公安局抓获,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莘县新华路104号,3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卢某某、蒙某丙、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7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中旬至2019年3月5日,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卢某某先后在广西省崇左市龙州县**乡**村**屯广西省盛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二楼,广西省宾阳县河田乡池塘附近、宾阳县新桥镇大庄村、宾阳县王灵镇秀山村委会横寨村卢某某家中、宾州镇蒙村村委会大蒙村蒙某乙家中,单独或者结伙,冒充被害人单位领导、同事、朋友,以不方便向其特殊关系人转账为由向被害人发送帮忙转账的短信,并伪造相关向被害人银行账户转账的银行交易凭证以取得被害人信任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期间,被告人蒙某甲于2019年1月15日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万元;2019年1月21日骗取被害人李某甲5万元;3月1日骗取被害人窦某某2万元;

被告人蒙某乙于2018年11月26日骗取被害人张某甲8万元;12月30日骗取被害人毛某某8万元;2019年3月3日骗取被害人白某某3万元,后被告人蒙某丙帮助蒙某乙将3万元转账取现。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3月4日骗取被害人孟某某10万元,因ATM机无现金,孟某某实际转账3000元,未遂97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卢某某在广西省盛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位于广西省崇左市龙州县**乡**村**屯**楼**楼实施诈骗期间,为其提供场所、交通帮助,被告人王某乙为其提供生活保障。

综上,蒙某甲共计骗取8万元;蒙某乙共计骗取19万元;卢某某骗取10万元,既遂3000元;蒙某丙帮助蒙某乙转账取现3万元。

另该诈骗团伙于2018年12月17日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0万元;1月20日骗取被害人宁某某3000元;2019年2月13日骗取被害人吕某某1万元;2019年2月19日骗取被害人照日格图8万元;2019年2月23日诈骗被害人张某乙5000元;2019年2月29日骗取被害人孟某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电脑、银行卡、手机、手机卡照片一宗;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说明、报案材料等;3.证人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白某某、孟某某等十一人的陈述;5.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卢某某、蒙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电子勘验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卢某某、蒙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实施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六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王某甲、王某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怀朋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864881****;被告人蒙某乙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787816026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587811****;被告人蒙某丙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方式无;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378869****;被告人王某乙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837606****。

2.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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