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89********,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街道**居委会**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蒙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在德庆县**镇**加油站附近,对民警依法处置聂某某摔伤一事不满,持刀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无视国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齐艳明
检察官助理:翁楚钊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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