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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甲、蒙某乙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蒙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宾州**路**号**内进行“香港地下六合彩”收单活动,以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收取赌资人民币约十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娜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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