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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镇**居民委员会,无业,住白沙县**镇**居民委员会**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柯永财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8时45分,被告人蒙某甲驾驶琼D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什邦线由七坊镇中海油加油站往龙江农场35队方向行驶,18时51分许,摩托车行驶至七坊中心幼儿园路段(什邦线73KM+750M)时,刮碰到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蒙某甲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蒙某甲血样未检验出乙醇;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白沙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蒙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蒙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3万余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D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收条、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其他材料;

3.证人陈某某、蒙某乙、万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照明信号装置技术不合格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甲明知摩托车照明信号装置不全而予以驾驶,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琴

书 记 员:谭瑶瑶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现取保于海南省白沙县**镇**居民委员会**队,联系方式:1828961****。

2.案卷材料壹册,共136页。

3.光盘壹张,随案移交。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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