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2622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0********,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镇**村**号,住庐江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蒙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庐江县沙溪矿业碎石生产线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蒙某甲被带至庐江县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液样品。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黎某某、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著作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897729****。
2.侦查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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