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蒙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6********,壮族,初中文化,云南*****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商业广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被告人蒙某甲在晚饭期间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HB****轻型普通货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广昆高速公路868公里剥隘收费站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蒙某甲呼出气体进行检测,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从其身上提取的血液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0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019年4月7日20时40分许蒙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HB****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广昆高速公路868公里剥隘收费站处被富宁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被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2019年4月17日富宁县公安局以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蒙某甲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其于2007年6月15日办理B2E类驾驶资格证,其酒后驾驶的车辆为号牌云HB****轻型普通货车,经查询蒙某甲无前科、不是网上在逃人员、不是吸毒人员。2019年4月7日20时许,经对蒙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蒙某甲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2.证人证言:2019年4月7日,证人李某某、蒙某乙在**乡**村民委**小组蒙某甲家中与蒙某甲等10多名同时一起喝自酿18度左右的土酒,蒙某甲喝了2杯左右,从当日下午6点喝到6点30,喝酒结束后蒙某甲驾车离开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4月7日,蒙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行至广昆高速公路868公里剥隘收费站处被交警查获的事实。4.鉴定意见:证实从蒙某甲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01.93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无视公共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甲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蒙某甲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雪君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8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