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蒙某甲,曾用名蒙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2017年2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时5分许,被告人蒙某甲酒后驾驶粤E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隧道出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蒙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蒙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 进
检察官助理 全惠民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82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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