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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9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住合山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山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00时24分,被告人蒙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G****9号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合山市**路路段时,被合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依法提取的蒙某甲血样进行鉴定,被告人蒙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蒙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农美谢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988****。

2.侦查卷和检察卷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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