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二刑诉〔2020〕Z5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60100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口市**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商厦**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海口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赵亮,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蒙某甲在担任海口市**有限公司总经理、海口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结算、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陈某甲、吴某某、杨某某、郭某某、詹某某、曾某某等6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6人财物共计79万元人民币,40万元港币以及价值38.2465万元汽车一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陈某甲贿赂人民币45万元人民币,价值38.2465万元汽车一辆
2015年至2016年,海南省**有限公司、海南**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有限公司分别中标承揽海口市**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的海口市**学校**项目、海口市**改造及配套项目、龙华区**施工项目、海口市**(海口市**学校)**施工项目,陈某甲系上述三个项目建筑工程施工的负责人。为感谢被告人蒙某甲在上述施工项目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并与蒙某甲笼络关系。陈某甲先后三次共计送给蒙某甲45万元、价值38.2465万元汽车一辆。
1.2015年春节前某日,陈某甲在海口市**路**广场某包厢送给蒙某甲20万元。蒙某甲悉数收受。
2.2015年11月,蒙某甲与陈某甲相约在海口市琼山大道上的长安福特4S店一起看车时,陈某甲提出由其出资购买一辆汽车给蒙某甲,蒙某甲表示同意。陈某甲逐使用海南**项目资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甲付给其的业务介绍费用,购买一辆价值38.2465万元的长安福特锐界牌城市越野汽车(车牌号:琼A1****)送蒙某甲。为避免被调查,蒙某甲将该车登记在其朋友吴某某名下,一直由蒙某甲及其家人控制使用。
3.2017年7月蒙某甲与陈某甲相约在滨江路上的**小城小区看房时,陈某甲提出愿意出资支持蒙某甲买房,为避免被调查,蒙某甲将其堂哥蒙某乙经营的海口美兰**酒店的银行账号提供给陈某甲,要陈某甲将钱转到该酒店。同年8月,陈某甲向海口美兰**酒店银行账号转账的方式送给蒙某甲25万元,并将写有转账金额和公司名称的纸条交给蒙某甲看,蒙某甲向蒙某乙核实该笔转账后告知蒙某乙,该笔钱暂放在海口美兰**酒店的账户中,由蒙某甲随时需要时使用。
二、收受吴某某贿赂港币20万元
2016年海南**有限公司中标承揽海口市**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的海口**项目龙华**施工项目。吴某某代表海南**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管理工作。为与被告人蒙某甲笼络关系,以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工程款拨付中得到蒙某甲的支持和帮助。2016年春节前某日,吴某某在海口市龙华路**广场某包厢送给蒙某甲港币20万元,蒙某甲悉数收受。
三、收受杨某某贿赂人民币10万元、港币20万元
海南**有限公司中标承揽海口市**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的海口市海秀棚户区改造及配套项目龙华**施工项目,杨某某负责施工现场管理,为与被告人蒙某甲笼络关系,以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工程款拨付中得到蒙某甲的支持和帮助,2016年7月某日,杨某某在海口市龙华路**广场某包厢送给蒙某甲人民币10万元、港币20万元,蒙某甲悉数收受。
2017年10月,时任海口市**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某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查处,蒙某甲担心其受贿行为暴露,应杨某某的要求退还给杨某某人民币30万元。
四、收受郭某某受贿赂人民币16万元
2009年,海南省**公司中标承揽海口市**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的长提明珠安置房小区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经理为郭某某。该项目完工交付后,海口市**有限公司未办理结算且未付清工程尾款,郭某某于2017年顺利结算清该项目尾款。为感谢被告人蒙某甲在项目结算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2017年5月某日,郭某某在海口市龙华路**广场某包厢送给蒙某甲16万元。蒙某甲悉数收受。
五、收受曾某某贿赂人民币5万元
2016年海南**有限公司中标承揽海口市**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的海口市**项目秀英区**(**路)建**施工项目,曾某某是该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为与被告人蒙某甲笼络关系,在项目施工、进度款拨付等方面得到蒙某甲关照,曾某某分4次共计送给蒙某甲5万元。蒙某甲悉数收受。
1.2016年中秋节前某日,曾某某在蒙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蒙某甲1万元。
2.2017年前元旦前某日,曾某某在蒙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蒙某甲1万元。
3.2017年春节前某日,曾某某在蒙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蒙某甲1万元。
4.2017年5月某日,曾某某在蒙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蒙某甲2万元。
六、收受詹某某贿赂人民币3万元
2016年海南**有限公司中标承揽海口市**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的海口市*项目**区**(**路)**项目,詹某某的妹夫张某某参与该项目的施工管理,为与被告人蒙某甲笼络关系,以便在项目施工进度款拨付等方面得到关照。2016年6月某日,詹某某在海口市人民大道**园门口路边送给蒙某甲3万元,蒙某甲悉数收受。
破案后,海口市监察委已从杨某某处追回赃款30万,从蒙某乙处追回赃款25万元,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赃款96.22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蒙某甲个人档案材料、相关工程项目合同、工程款拨付凭证、银行流水账、缴款书、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吴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曾某某、詹某某、陈某已、马某甲、石某某、马某乙、吴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身为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79万元,港币40万元以及价值38.2465万元汽车一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到三年十个月之间择处刑罚,并处罚金20万,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151.227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多鉴
2020年7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51.2277万元现存于海口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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