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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号。2019年5月14日因故意伤害被泾阳县公安局决定给予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蒙某甲同其父母驾车来到三渠镇梁宋村拐渠组被害人王某甲娘家接女儿回家。由于当时被告人蒙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有家庭婚姻矛盾,被告人蒙某甲把女儿从王某甲家中接出走到王某甲娘家村口时,被害人王某甲追上蒙某甲,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此时王某甲的姐姐王某乙,母亲达某某也赶到现场。王某乙到现场后与被告人蒙某甲发生争吵,蒙某甲用手把王某乙推倒,王某甲见状在村民赵某某家后门处准备捡瓦片扔蒙某甲,蒙某甲父亲蒙某乙见状推了王某甲一下,王某甲倒在一堆瓦块处,此时蒙某甲捡起地上一块红砖扔向王某甲,王某甲用手挡了一下后,砖块砸到王某甲嘴部,致王某甲受伤。事后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因外伤致其口腔内牙齿缺失累及达8枚,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因为婚姻家庭矛盾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蒙某甲使用砖块扔向王某甲,导致王某甲受伤,经鉴定属重伤二级,十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蒙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云宏

检察官助理:常磊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壹卷、光盘壹张、补充证据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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