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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蒙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1998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1999年6月19日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于2019年11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7月18日晚,被告人蒙某甲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村**屯与河池地区**公司**厂的邝某某等人喝酒时发生矛盾。次日晚9时许,蒙某甲纠集覃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蒙某乙(同案不起诉)等十多人来到**井口寻找邝某某,意欲报复。到达**井口后,蒙某甲与陈某某到**矿部宿舍叫邝某某出来后,陈某某先打邝某某面部一拳,蒙某甲、覃某某等人见状即一同上前殴打邝某某,邝某某挣脱跑往矿台下的工棚,蒙某甲、陈某某、覃某某等人则继续追赶,追上后又对邝某某拳打脚踢。邝某某被踢打后俯倒在地,覃某某抽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朝邝某某腰部和臀部各捅了一刀,然后与陈某某等人一起逃离现场。后邝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邝某某系被锐器刺伤腰部致腰膜后大量出血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纠集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  莫仁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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