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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9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广西都安县,住址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4时许,在建房后因相邻用地纠纷,被告人蒙某甲与侯某某发生争吵,在环江县长美乡爱洞村财美屯蒙某甲自家前水泥路边,之后双方的家人也加入争吵中,期间侯某某走到蒙某乙房子前后冲到蒙某甲身前进行挑衅,蒙某甲就用左手撩倒侯某某,随便侯某某倒地不起,蒙某甲见状认为侯某某假装受伤不起来,很气愤就走上去对扑倒在地的侯某某的背部踩几脚致使侯某某八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侯某某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蒙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被害人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已支付给被害人精神补偿金二万元并且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接受认罪认罚,签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启强 

2020年12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蒙某甲取保候审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

2.案卷材料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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