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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甲等6人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6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百色市凌云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628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工,住百色市凌云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蒙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6281968********,黎族,小学文化,农民工,住百色市凌云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毛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6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百色市凌云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628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住百色市凌云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628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住百色市凌云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蒙某甲、吴某某、毛某甲、蒙某乙、罗某某、毛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甲、吴某某、毛某甲、罗某某、毛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蒙某甲、吴某某、毛某甲、蒙某乙、罗某某、毛某乙在**乡**隧道附近工地多次盗窃钢筋,并将钢筋带**县**镇**村**汽修城后一废旧收购店出卖。所得赃款由店主通过微信支付给蒙某甲或吴某某二人再通过微信支付或者现金分发给毛某甲、蒙某乙、罗某某、毛某乙。

2、2019年1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蒙某甲、吴某某、毛某甲、蒙某乙、罗某某相约一起到**县**乡**工地盗窃钢筋。五人将钢筋装上吴某某驾驶的皮卡车,并在工地上找到两张彩布将皮卡车上的钢筋盖住,在销赃的途中,被工地工作人员曹某某和朱某某拦截并报警。经鉴定,被盗的钢筋价格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117元。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已取得曹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微信截图、谅解书;证人张某某、黄某某、毛某丙证言;被害人曹某某、朱某某陈述;被告人蒙某甲、吴某某、毛某甲、蒙某乙、罗某某、毛某乙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吴某某、毛某甲、罗某某、毛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吴某某、蒙某乙、毛某甲、罗某某、毛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映叶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吴某某、毛某甲、蒙某乙、毛某乙现羁押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罗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887761****,1373762****(保证人)

2.案卷三册,补充材料二十页,证据目录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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