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003号
被告人蒙某甲(曾用名蒙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011981********,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村**号。2020年7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底至2017年3月,邓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组织、领导诈骗团伙利用网络平台以虚假招聘方式骗取入职者的入职保证金、培训费等。该诈骗团伙先由外宣人员在58同城网等网站发帖物色求职者,并将求职者推送给客服所在的IS语音聊天频道,随后客服人员诱骗求职者交纳押金、工号费、试用费等费用,后再将求职者推送给下一环节由培训师以培训费等名义继续对求职者实施诈骗,骗得的钱先打到分财务控制的支付宝账号,再由分财务将钱汇总到总财务控制的支付宝账号,并将每笔被诈骗的人员情况、具体负责实施诈骗的外宣人员、客服人员等情况发布到QQ群里,由会计人员按固定比例计算每个人的工资,由总财务统一发放工资。
2016年7、8月至2017年2月22日期间,被告人蒙某甲在该诈骗团伙内担任客服,以上述方式对求职者实施诈骗。在其参与期间,其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达14余万元,该诈骗团伙的诈骗总金额达26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获利2.1万余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蒙某甲在贵州省都匀市彩虹桥农校宿舍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蒙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7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破案经过、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顾小南、冯某某、韩某某、卢文赛、殷某某、杨某某、李某甲、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邓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仍予以协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蒙某甲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全部电子卷宗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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