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69********,瑶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份,被告人蒙某甲在南丹县**乡**村**屯一山坳处购买一支砂枪。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蒙某甲购买的砂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二、2020年6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蒙某甲持其购买的砂枪在南丹县**乡**村**屯蒙某乙家将蒙某乙背部打伤。经南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蒙某乙所受的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非法购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之后持该枪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静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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