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蒙某甲, 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6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蒙某甲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9月,黄某某、韦某某、盘某某因赌“六合彩”造成盘某某欠黄某某17800元,黄某某(已被判刑)经多次追讨未果,便与韦某某、蒙某乙(二人已被判刑)合谋拘禁盘某某索赌债。2004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韦某某以中“六合彩”为由,将盘某某骗到来宾市兴宾区维林大道附近的“绿源美食城”302号包厢。黄某某与盘某某在协商未果情况下,被告人蒙某甲与卢某甲、卢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将盘某某押上车拉回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的“星辰旅社”看管,次日上午10时许,黄某某、韦某某、蒙某乙来到旅社,强迫盘某某写了一张欠黄某某43000元的借条。同日14时许,盘某某被公安干警解救出来。盘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时间37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伙同他人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蒙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蒙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国祥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现被羁押在广西贵港市平南县看守所。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