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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蒙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楼1单元7号,现住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号楼3单元301号。2000年9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6年4月16日释放。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蒙某从咸阳市秦都区河南路乘上一辆西安方向的366路公交车,当车行至西安市莲湖区汉城路大庆路口公交车站附近时,趁被害人王某某下车不备之际,用右手从王某某上衣右口袋盗走小米8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监控视频;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6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楠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蒙某现羁押于西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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