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04号
被告人蒙桂丹,绰号“小小”,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4********,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桂丹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始,関仲庭、顾国生(均另案处理)等人员多次组织中国台湾籍人员、中国大陆籍人员赴马来西亚等地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上述诈骗犯罪集团组织分工明确,関仲庭、顾国生等人负责指挥、管理整个诈骗犯罪集团;电脑手负责保障通讯、收集名条(含被害人的身份通讯信息等)并发送诈骗电话语音包及诈骗电话的群呼;一线二线三线均为话务员,通过学习诈骗话术,负责具体实施诈骗活动。上述诈骗犯罪集团实行封闭管理,规定成员之间以绰号相称,不得相互询问真实身份,不得随意外出,定期组织培训、开会,并由专人负责保障集团成员的生活、饮食等。
主要诈骗方法为:一线根据“名条”拨打或者由电脑手操作群呼被害人电话,冒充被害人当地的移动、电信等通讯服务商的客服或者当地公安机关的民警,告知其在异地办理了电话卡欠费、手机发送诈骗短信、不良信息、宽带欠费或者涉及某某案件(如张某甲非法集资洗钱案等),犯罪分子向被害人的银行卡转移赃款,被害人涉嫌洗黑钱等,让被害人害怕或者误以为其身份信息被冒用,需要报警,并引导被害人向其指定的公安机关(实为二线话务员)报案。二线冒充案发地如北京等地的公安机关民警,通过让被害人拨打114 查询当地公安局电话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同时告知被害人还涉及刑事案件(如李强网络诈骗案、张某甲非法集资洗钱案等),个人银行卡内资金与案件有关,并谎称案件性质严重,将被害人的电话转接到二线公安机关队长处,再由二线队长冒充某公安机关队长(如北京市东城区、顺义区公安机关队长),假借对被害人做电话报案笔录,从而获取被害人身份、银行卡账户、账户余额等信息,并告诉被害人若要自证清白,需要进行资金清查,并将电话转接至三线。最后由三线冒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要求对被害人账户进行资产清查、缴纳保释金,不予配合的威胁发逮捕令、冻结银行卡、上网追逃等,要求被害人将资金打入安全账户或者让被害人到附近的ATM机器,在操作时引导被害人改为英文操作界面,后引导被害人将钱款汇至指定的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
1、2016年2月至5月,被告人蒙桂丹和邱泽平、黄韦、汪园园、赖志杨、王向某某、张晋亚、冷林娟、曾怡佳、廖某某、巫远南、罗凯、莫月丽、罗某乙、巫清华、林某乙妮、容志洪、李某甲鸿、林伟雄、林子扬、罗某丙文(均另案处理)等人出境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関仲庭、顾国生的诈骗集团窝点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蒙桂丹和黄韦、汪园园、赖志杨、王向某某、冷林娟、曾怡佳、廖某某、巫远南、莫月丽从事一线,邱泽平和张晋亚从事二线,罗凯负责为诈骗窝点的人员提供做饭等生活保障。经查,该诈骗集团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平人民币748000 元(以下均指人民币),骗取被害人刘某甲15911 元,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4500 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2831 元,骗取被害人林某戊人民币823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丙7311元。
2、2016年6月到9月,被告人蒙桂丹和邱泽平、汪园园、张晋亚、冷林娟、曾怡佳、廖某某、巫远南、罗凯、张某丁华、李某丙、巫清华、容志洪、李某甲鸿、林子扬、罗某丙文等人出境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関仲庭的诈骗集团窝点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蒙桂丹和汪园园、冷林娟、曾怡佳、廖某某、巫远南、张某丁华、李某丙从事一线,邱泽平、张晋亚从事二线,罗凯为诈骗窝点的人员提供做饭等生活保障。经查,该诈骗集团骗取被害人杜某某12000 元,骗取被害人曾某乙5592 元,骗取被害人寇某某5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戊51100 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72526 元,骗取被害人郭某某38000 元,骗取被害人普某某19831 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87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乙芬14906 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丁60793 元,骗取被害人肖某某24286元,骗取被害人蒋某某9611 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丙21511 元,骗取被害人张某己7911元。
综上,被告人蒙桂丹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130万余元,个人获利32425元。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蒙桂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蒙桂丹已退赃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戊、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蒙桂丹及同案犯罗凯、冷林娟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桂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桂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桂丹实施之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蒙桂丹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蒙桂丹已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善辉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蒙桂丹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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