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蒙洪钊(绰号“阿鸡”),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洪钊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蒙洪钊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关某某、梁某某、潘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市长洲区红岭路****号楼一层**号“醒狮”店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招来多名越南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蒙洪钊在协助组织卖淫活动中从事望风、收取嫖资等工作,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洪钊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罗松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蒙洪钊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6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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