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蒙生鹏,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31964********,汉族,文盲,农民,宁夏固原市西吉县人,户籍所在地为西吉县**乡**村**组**号,被逮捕前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西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蔺满元,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生鹏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蒙生鹏系被害人蒙某某次子。2000年7月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蒙生鹏为家庭琐事责骂蒙某某,引起蒙某某不满。蒙生鹏在被蒙某某持铁锨追打过程中,用土枪向蒙某某后腰部开一枪,致蒙某某中弹当即死亡。为掩盖罪行,蒙生鹏将蒙某某尸体用被罩包裹,并用绳子、电线与石块、铁榔头等捆绑在一起,和作案土枪一并藏入其家中废弃的水窖。之后,蒙生鹏将水窖用土填埋。归案后,蒙生鹏带领侦查人员将蒙某某尸骸等物证起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经鉴定,蒙某某尸骸所穿白色线衣和衬衣上的孔洞符合霰弹类枪支射击造成的损伤特征,现场提取的钢珠用土枪类霰弹枪支发射可以形成白色线衣和衬衣上的孔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凶器土枪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王某某等5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蒙生鹏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提取笔录;7.审讯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生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生鹏因家庭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生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生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志刚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蒙生鹏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随案移送物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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