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蒙进华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95号

被告人蒙进华,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公馆****。2018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进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至13时许,被告人蒙进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公馆**栋**的家中容留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傅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和片剂(俗称“麻古”)。后民警当场抓获上述吸毒人员,并在客厅茶几上查获用于吸食毒品的工具和吸食剩余的3.55克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和2.33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经鉴定,上述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蒙进华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称重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傅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蒙进华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进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进华容留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傅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进华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系累犯、毒品再犯,还应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蒙进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蒙进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进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宏利

检察官助理  宋  霞

2020年11月19

附件: 1.被告人蒙进华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