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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蒯学祥职务侵占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904号

被告人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杭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初期间,被告人蒯某某利用其担任杭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掌上优医”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被害单位**公司的钱财非法占为己有,所得款项被其用于平台投资以及个人使用,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蒯某某以购买测试手机设备、支付服务费用等为由,多次向**公司申请款项,实际则将上述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13.7万余元。

2、被告人蒯某某又未经**公司许可,私自侵占并将该公司的DELL服务器1台、佳能Mark5DIII相机1台、苹果8plus手机1部以及苹果X手机1部进行变卖。经认定,上述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4万元。

3、被告人蒯某某又以介绍业务的名义与他人串通,由他人承接**公司“掌上优医”APP所需的的医生、病种等数据的抓取业务,在**公司支付相关劳务费后,要求他人将部分劳务费作为回扣发还给被告人蒯某某本人,或直接假借他人身份承接前述数据抓取业务并提供本人控制的银行卡号接受**公司发放的劳务费,以此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4、被告人蒯某某另通过与安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杨某某商量,通过**公司承接**公司开展业务所须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等许可证的办理业务并收取相关的办证费、人员挂靠费等费用,**公司在扣除相关手续费之后将剩余费用退回被告人蒯某某,以此侵占**公司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焦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侯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香玲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蒯某某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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