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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蒯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蒯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1********,汉族, 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路**号,住灌南县**镇**街。被告人蒯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6时许,被告人蒯某某驾驶苏UV****号小型轿车沿灌南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组曹某某家门前路段时,追尾撞击前方同向行驶由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其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蒯某某拨打110、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自首。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蒯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在保险赔偿之外,另外赔偿4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蒯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蒯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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