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蒯某某向赌客推荐下载安装“闲聊”APP聊天软件和“江南茶馆”APP棋牌软件,并组织赌客400余人在其创建的“闲聊”聊天群和“江南茶馆”的“亲友圈”中提供虚拟赌桌以打麻将进行赌博,按3元每积分结算输赢,群主蒯某某每局从赢得高于10积分“大赢家”处提取3元的房费作为抽头渔利。后“闲聊”APP被官方关闭后,被告人蒯某某又向赌客推荐下载安装“默往”APP聊天软件,组织赌客利用“默往”和“江南棋牌”软件采用上述方式提供虚拟麻将赌桌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截止案发,蒯某某的“闲聊”“默往”账号赌博群内赌资累计达489883.25元,抽头渔利292887元。2020年3月19日,蒯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作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蒯某某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 蓉
检察官助理 林冬梅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蒯某某现住候审在家,电话1528366****;
2.案卷材料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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