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苏省射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盐城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蒯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蒯某某在营口市承包****钢结构厂房安装项目工程中,在发包方已按合同约定按期如数支付其工程款136.8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逃匿,拒不支付其所雇佣的三十名农民工工资共计547320元人民币。2019年9月12日,营口市西市区**执法中心向蒯某某住所地送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9月20日前支付工资,蒯某某至今仍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初某某、张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蒯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娄 立
检察官助理:唐 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蒯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肆册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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