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811号
被告人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长丰县**镇**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被告人蒯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蒯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在长丰县双墩镇北城世纪城禄徽苑被告人蒯某某家中,被告人蒯某某与其前妻卓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卓某某将蒯某某的衣服扔在地上后,双方矛盾升级,蒯某某拿出一个打火机,扬言要将房间内的衣服点燃,卓某某不相信其真会点燃,就拿起柜子里的半瓶酒精撒在房间里,蒯某某看到后立即用打火机点燃酒精引发火灾。后卓某某拔打报警电话,蒯某某进行灭火并将明火扑灭。火灾将蒯某某房间内床垫、衣物、木板等物品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提
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禄徽苑31栋入住情况统计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蒯某某故意放火点燃所居住楼房房间内的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蒯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咏梅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蒯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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