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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蒯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776号

被告人蒯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 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23时许,被害人朱某某到昆明市盘龙区**路**小区**栋**室蒯某某家找蒯某某讨要债务,在此期间朱某某与蒯某某在**室门口相互发生推搡,在推搡过程中,朱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吉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瑞凤

2019年7月2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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