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蒲同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1日、2013年8月22日、2016年6月6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七个月、三年,201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同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3时许,被告人蒲同康至合肥市庐阳区**路**路**村**栋楼下,趁无人之际,徒手拧断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雅迪牌锐鹰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880元)的思维线,并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思维线重新连接,将该车盗走、藏匿于其租住处,后销赃给他人。
2.2019年12月2日4时许,被告人蒲同康至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单元楼下,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于此的雅马哈牌摩托车(不具备鉴定条件)车锁撬开、盗走,后销赃给他人。
被害人发现车辆被盗后相继报案。2019年12月3日3时20分许,被告人蒲同康在合肥市蜀山区**路**村被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民警依法追回蒲同康盗窃的雅迪牌锐鹰电动车后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从蒲同康处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螺丝刀、三叉套、剪线钳各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马某某陈述;3.被告人蒲同康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同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同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同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跃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蒲同康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PDF光盘1张。
3.认罪认罚材料、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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