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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宇华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蒲宇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7********427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乡**村**组,住长沙市岳麓区**栋**。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4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宇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蒲宇华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中学,翻越围墙进入校园内,在该校第一教学楼,进入没有锁门的教室,通过翻找学生的书包盗取现金,分别盗取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3600元,随后被告人蒲宇华翻越围墙逃离现场。202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蒲宇华再次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中学,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该校园盗取被害人钱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180元,随后逃离现场。2020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蒲宇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蒲宇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宇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宇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蒲宇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蒲宇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蒲宇华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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