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75号
被告人蒲宇,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湾**号**幢**室。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7月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未遂),于2018年5月3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蒲宇通过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组团**栋**单元**室被害人胡某甲家中实施盗窃,从被害人胡某甲的卧室衣柜抽屉里盗窃了人民币现金500元、3张1元面值的美元、3张拾元面值的人民币旧币、3条黄金项链(其中两条项链有黄金吊坠,另外一条没有吊坠)及几条装饰项链,从书房书柜上盗窃了一部黑色尼康D80单反相机;后被告人在两路口的一个游摊处,将3条黄金项链以2100元销赃,将单反相机以300元销赃;盗窃的现金及销赃款已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2020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蒲宇在重庆市渝中区**湾**号**幢**室的家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 证人胡某乙的陈述;
3. 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蒲宇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 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
7. 提取血液记录及DNA鉴定的相关情况说明;
8. 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人民币现金530元、美元现金3美元(根据2020年1月1日至1月3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最低价,折合人民币20.88元),其他财物销赃获款2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蒲宇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6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蒲宇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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